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3年4月15日,甲公司200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2003年2月1日,甲公司于2002年11月赊销给乙公司的一批产品因发生质量问题而退回,同时收到了增值税进货退出证明单。甲公司销售该批产品的销售收入为80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成本为4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6万元,退回商品已经入库,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该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的比例分别为10%和5%。
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此项会计制度和税法两者的口径一致,均可确认为损益,因此,应考虑应交所得税的调整。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360 000
贷:应收账款 9 360 000
借:库存商品 4 0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 000 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 32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320 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 68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680 000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 268 000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134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2 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