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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年金基金》简析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10-29 13:24:27 点击:
一、企业年金和
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累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在我国,企业年金采用信托型管理模式,实行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补充的治理结构。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是一种信托行为。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的固有资产及其他财产,应当存入企业年金基金专户,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各方当事人

    1.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和职工根据年金计划定期缴费,职工退休后可根据年金计划获得给付。

    2.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负责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受托人是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

    3.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账户管理人根据账户管理合同负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缴费、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情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账户查询和报告活动等。

    4.托管人,是指受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托管人根据托管合同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

    5.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合同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和估值结果等。

    6.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三、企业年金的运作流程
及相关处理


    企业年金的主要运作流程包括缴费、投资运营和支付受益人待遇。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企业年金缴费、支付受益人待遇及其相关处理

    企业年金缴费包括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对企业来说,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的缴费,属于企业职工薪酬范围,其确认、计量及报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企业年金基金来说,收到企业及职工个人缴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同时增加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和净资产。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相应增加基金资产和净资产。

    企业年金待遇,是指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符合退休年龄等法定条件时,应当享受的企业年金养老待遇。企业年金待遇给付方式,由企业年金计划约定,分次或一次支付。给付年金待遇时,按照应付金额,减少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同时减少资产或增加负债。此外,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相应减少基金资产和净资产。

    (二)投资运营的相关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1.投资的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价款(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计入投资的成本。发生的交易费用及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分别计入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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