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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负责人: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继续免征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3-08 19:12:38 点击:
     来源:全景网-《证券时报》
       
       据新华社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最近社会上有传闻说国家正在考虑调整对股票转让所得的免税政策,“这是毫无根据的”。我国将继续执行暂免征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 政策。
       
       这位负责人说,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1994年以来,一直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还明确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在上证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实行减半征税。
       
       这位负责人强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年所得的范围,应包括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但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仍然继续执行。
       
       据介绍,截至3月1日,全国共有近40万200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一些地方的实际申报人数与税务机关掌握的应申报人数有较大差距,申报进度偏低。该负责人指出,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申报期内纳税人不依法申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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