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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新规颁布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11-21 08:41:43 点击:
根据国资委《关于印发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71号)文件,为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了解和掌握中央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各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与规定,制定了《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


  该套报表为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格式,填报范围为中央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2007年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企业,需按照实质控制原则重新界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还应填报《2007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该规定要求各中央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切实抓好各类问题的督促整改工作,认真做好财务决算布置培训、编制、审核、审计和上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2007年度财务决算工作。

  该规定强调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大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力度,完善财务决算批复确认制度,开展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评估,及时处理财务决算审核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其中:对于企业违反规定人为调节利润的,将在业绩利润核定中剔除影响金额,金额影响过大的要求企业重新编报财务决算;对于企业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将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于财务决算审计不符合规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将给予相应的处理。
  法规链接:关于印发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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