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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实施变形基金三季报质疑利润操纵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11-12 09:04:51 点击:
 人为地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界定为未实现收益,并规定其不得用于分配,只是为基金管理人操纵利润、歧视性地对待封闭式基金持有人提供了一个手段而已———
  编者按:原以为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能将封闭式基金管理人的荷包打开一点,谁料新出炉的基金三季报显示,封基虽然已实现极其丰厚的利润,但在分红问题上表现出的冷淡和漠视,令人失望。本刊将继续跟踪封基分红这一事态的发展,以期能进一步推动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10月初,笔者曾撰文认为,根据有关通知,基金于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由于新会计引入公允价值原则,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确认为企业的营业收入,并最终计入净利润。因此,实施新准则后,将会极大地消除基金管理公司人为调节基金净收益的空间,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在分红上遭遇的歧视有望从根本上得到改观(参见本刊第42期《封闭式基金有望涌动分红潮?》一文)。

  但是从基金公司陆续发布的基金三季度季报看,结果令人深感失望:基金报表既没有执行新会计准则,也不是沿用原会计准则。或者说,基金三季报在形式上执行了新会计准则,实质上部分沿用了原会计准则概念。而且由于新旧准则对交易费用的核算方式变化,按照基金编制的三季报及其附注,基金的可分配收益较原准则下计算的净收益实际上还减少了一部分。

  根据新会计准则,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相关交易费用也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根据原准则,在购入有价证券时,交易费用确认为投资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不确认为收益。然而,基金三季报及报表附注却令人费解。

  净收益为何不等于净利润?

  根据此次基金披露的三季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计入了基金的“本期利润”,因此,从会计报表看,基金确实执行了新的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计入了未分配利润;但与此同时,基金在报表附注中,却出人意料地引入一个新的概念:“本期利润总额扣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净额”,并声称,这个概念调整之前原来的名称是“基金本期净收益”。因此,基金三季报从报表上看似乎执行了新会计准则,然而,其报表附注却否定了其对新准则的执行。

  根据基金报表附注解释,我们可以推导出一个荒唐的等式:基金本期净收益=本期利润总额-公允价值变动收益①

  由于基金收益免所得税,本期利润总额等于本期净利润,因此有:基金本期净收益=本期净利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②

  从会计上来说,净利润与净收益是同一概念,即净利润等于净收益,因此有:基金本期净收益=本期净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③

  对于公式③而言,只有当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于0时,该公式才能成立。不过,通常而言,基金的公允价值不仅不会等于0,而且还可能受到基金管理公司的人为调节。之所以能够推导出这样一个荒唐的等式,就是因为人为地将净收益定义为净利润扣减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将净利润与净收益界定为不同的两个概念。而从会计上来说,净利润与净收益完全是同一个概念,没有任何差异,像这样人为地加以区分,纯属文字游戏!

  另一方面,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从基金净收益中扣除,而根据新会计准则,相关证券购入时,其交易费用已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收入被人为扣除、而交易费用已计入了当期损益,这就造成收益与成本费用不匹配,按照这一公式计算出的净收益比按原会计准则计算的净收益必然下降!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该属于基金净收益和可分配收益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损益的核算,新会计准则未作具体规范,但新准则第10号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了规范。由于企业年金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标的相同、性质相近,具有可比性。

  根据新准则,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投资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报表列报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直接计入本期收入,最终将计入净收益,并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

  由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解释:“企业年金应设置‘本期收益’等科目。‘本期收益’科目核算本期实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净亏损)。期末,结转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时,‘将存款利息收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的贷方。相关费用等转入‘本期收益’科目借方。”“‘本期收益’科目余额,即为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或净亏损)。”上述解释表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属于基金的本期收益和基金净收益,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从基金净收益中扣除,没有任何依据。

  该讲解对基金收益分配也作了具体的说明:“净收益转入企业年金时,借记‘本期收益’科目,贷记‘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分录。将净收益按企业年金计划约定的比例转入个人和企业账户时,借记‘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科目,贷记‘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结余’、‘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结余’等科目。”

  该段解释表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不仅属于基金净收益,而且可以按照年金计划约定的比例,向个人和企业账户分配。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与企业年金基金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因此,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核算原则,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该属于基金净收益,可以向基金持有人实施分配。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未实现利润吗?



  笔者经过反复搜索发现,基金三季报之所以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从基金净收益中扣除,缘于中国证监会的一份通知。该通知要求:“基金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未分配利润中的未实现部分,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收益和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不得用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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