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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制 会计行内应对冷热不一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10-29 10:31:10 点击:
2006年6月1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增加的“有限责任合伙”可以很好地解决会计师事务所重大失误中无辜合伙人受“连坐”的情况,为我国像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中介机构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全新的形式选择。

  然而,在业内,针对这种新型合伙制度的推行,各方反应不一。

  会协 积极推行有限责任的合伙制

  在《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国际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有个人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组织形式。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

  以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出于“趋利避害”的想法,更多地选择有限责任制。由于有限责任制以合伙人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承担的责任明显小于合伙制下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只有那些达不到以有限责任公司制形式组建事务所者,才会被动选择合伙制。

  新版合伙法正式引入“有限责任合伙”这一概念,并有了一个新名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依该法核准注册的实体。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发展部主任白晓红向记者介绍,特殊的普通合伙属于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是部分地改变了传统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的机制。这样有助于这些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这也是我们适应加入“WTO”以后,国家通过立法推动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据白主任介绍,针对此次合伙企业法的修改,深圳市已经率先适时修改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监督办法。目前当地已有近五十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改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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